
近期,珠海高新区集中曝光一批安全领域典型违法行为。本次通报涵盖货运超载、危化品台账造假、电动车违规入户充电及渔船擅自改装主机功率等突出问题。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市民需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共筑安全防线。
根据《珠海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市民可拨打12345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可获得最低500元、最高30万元现金奖励。
案例一
2026年6月17日,珠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新大队对某饮用水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司机驾驶车辆存在超载的安全隐患。针对该违法行为,珠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新大队依法对司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2026年5月22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金鼎派出所对珠海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购买入库20瓶共10L发烟硝酸,但直到2026年5月14日才将该危险品购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存在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金鼎派出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
2026年5月15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金鼎派出所民警对珠海高新区某制药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存放985克硝酸钾,但纸质台账及《广东省智慧新危管信息平台》物品台账显示剩余1378克,剩余393克已过期转移至危险废弃物仓库。该公司未将销毁信息如实记录,构成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违法行为。金鼎派出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
2026年2月12日,珠海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住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户居民将电动车电池带入住所并引发火灾,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珠海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款规定:个人应当履行不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违规充电的消防安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
2026年1月19日,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对粤番禺XXXXX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渔船存在涉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的安全隐患。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依法对该船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凰网广东发自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