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旨在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跨省用于近亲属就医、购药及参保缴费的经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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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适用对象
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作为跨省“共济人”,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被共济人”,且被共济人须已参加基本医保。
依托“医保钱包”虚拟管理
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平台或经办机构窗口建立共济关系,设立个人医保钱包并设定共济额度。共济人需签署承诺书,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个共济人可绑定多名近亲属,一名近亲属也可接受多位共济人资助。
额度使用范围
共济额度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以及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被共济人不得将额度再转给第三人。
财务管理与利息归属
共济额度尚未使用时产生的利息仍归属共济人。共济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账户;若因共济人参保关系发生变化(如转移接续、中断参保、一次性支取等)等原因无法退回共济人个人账户的,由共济人建立共济关系时的参保地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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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