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未经同意快递不得擅自放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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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快递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未经同意快递不得擅自放驿站

3月26日,《广东省快递条例》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广东首部邮政快递业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柜、服务站等,同时规定快递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成本价提供服务,从多方面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图: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快递条例》公告

图: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快递条例》公告

据悉,2025年广东快递业务量、业务收入全国占比22%和19%,连续17年稳居全国首位。《条例》结合广东实际,围绕规划用地、末端服务、行业竞争及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针对投递“最后一公里”痛点,《条例》明确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递,不得代为确认签收或加收费用。投递到快递柜、服务站等末端设施的,须经收件人同意,并告知免费保管期及超时收费标准。若收件人不在约定地址且无法电话联系,企业应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且两次投递之间应当有合理时间间隔。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公开用户个人信息,快递运单信息应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投诉处理方面,企业须在7日内处理投诉,用户对结果不满可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诉,管理机构应在30日内答复。

此外,《条例》聚焦行业痛点,明确快递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成本价提供服务,以遏制“内卷式”竞争。同时压实企业总部责任,严禁农村快递服务违规收费。在权益保障方面,要求企业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科学的薪酬制度、考核制度与投诉澄清免责机制,并针对特殊情况发放高温津贴。《条例》还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范畴,并鼓励运用数字化监管、绿色包装研发及电子证据管理等创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