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旨在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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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部门职责,项目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及运营管理等内容。
《办法》明确,珠海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办法》对项目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提出严格规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的重要依据,需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强制性指标。新、改、扩建项目要按海绵城市要求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运营。项目在建议书、备案申请报告中需阐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等环节也都对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设计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验收与移交管理同样关键。海绵城市设施施工需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原则,施工单位对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全程监督。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需明确海绵城市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未达标不予受理验收备案。设施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和管理。
在运营管理上,相关部门牵头制定运营维护管理规定,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单位需建立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并利用先进技术监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此外,《办法》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支持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并要求各区积极开展宣传引导活动。对违反《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规处理。
凤凰网广东发自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