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上调为2919元/月 附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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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上调为2919元/月 附申请指南

近日,珠海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迎来调整。根据国家统计局珠海调查队公布的《2024年珠海居民收支情况》,2024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052元。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必要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珠海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从2824元/月动态上调为 2919元/月,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拓宽。

这意味着,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919元/月,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属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受理范围有哪些?

对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劳动争议案件及其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此外,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服刑人员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申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五)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六)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人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珠海智慧司法”微信小程序以及“广东法律服务网”(https://gd.12348.gov.cn)和“珠海市司法局”官方网站(http://sfj.zhsf.com/page/service/map)进行线上申办,也可前往法律援助线下办理窗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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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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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线下办理窗口

哪些情形会终止援助?

1.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 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 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 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6. 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7. 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 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其辩护或者代理;

9. 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但受援人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10. 受援人失去联系或者死亡,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除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将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受援人。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将承担哪些后果?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受援人同时符合纳入虚假承诺失信名单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凤凰网广东发自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