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设逃生窗 珠海金湾一出租屋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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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设逃生窗 珠海金湾一出租屋被查处

近日,珠海市金湾区消防救援大队与红旗镇联合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行动期间,小林村一出租屋未按要求开设逃生窗,引起检查组的注意。

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该出租屋窗户仅安装了普通防盗窗,却未设置供紧急情况下逃生使用的“逃生窗”。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相关规定,检查组对该出租屋业主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尽快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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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及其燃气、电力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用于居住的出租屋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鼓励配置灭火器、自救呼吸器、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照明灯具、逃生绳等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设施。

若违反此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用于居住的出租屋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不少小区,有部分住户会给窗户装上防盗窗,但绝大多数防盗窗并未预留“逃生窗”。一旦遇上火灾等意外,防盗窗就成了阻碍逃生的“牢笼”。过往的多起事故案例已为大家敲响警钟,莫让防盗窗变成“夺命网”。

消防部门提醒,安全无小事,应及时拆除、整改家中全封闭防盗网,按照规定开设逃生窗,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家中的消防安全设施,防患于未然,共同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凤凰网广东发自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