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公布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对2家涉及卖过期药、无证卖药的医药机构给予停止经营、罚款等处罚,并予以通报。
自行去除过期药品原包装及标签标识重新分装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72瓶无标识的液体和3种无标识的黑色丸子,以及超过保质期的药品9种16瓶。
经查实,上述无标识的产品均为当事人因药品过期或其他原因自行去除原包装及标签标识重新分装的药品,以上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均属于劣药,合计货值1155元,获得违法所得160元。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经营者,无标签药品会增加患者用药错误的风险,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能失效或导致更严重的副作用或不良反应,可能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经营者应严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范经营药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消费者须注意,在购买药品时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必要时,可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药品注册相关信息。
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根据有关投诉,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地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外销售药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当事人经营药品的数量少、经营时间短,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该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没收涉案违法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该案例中,违法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不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所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设施设备,不仅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会对公众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从事药品销售的企业或个人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线索,可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凤凰网广东发自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