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立法规范低空交通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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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立法规范低空交通建设管理

近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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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九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基础设施建设、空域协同管理、飞行活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应用场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明确,珠海低空交通建设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统筹协调、权责分明、便利快捷的原则。珠海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低空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珠海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条例》实施,并会同发展改革、政务和数据、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推动低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提出,由珠海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明确建设市级低空交通管理服务平台,负责统一受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申请和空域使用需求。

在应用场景方面,《条例》鼓励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城际运输及末端配送应用,推动在城市、乡村、海岛等开展低空物流配送和低空航运物资补给、医疗物品快速转运等;加大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上搜救、医疗转运等领域的应用;赋能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大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在城市管理、安防巡查、水务监测、气象监测、电力巡检、道路巡检、生态治理、海洋巡检及农林植保等领域的应用。

同时,《条例》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对经“一线”“二线”进出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所有者、操控员等实行登记管理。规定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经“一线”进出合作区的,应当满足对外开放口岸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的要求,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检查。并支持澳门注册的相关产业标准组织及认证机构在合作区运营。

此外,《条例》还明确对违法飞行的处置措施。其中,未向市级服务平台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登记的相关信息和未经依法批准开展低空飞行活动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航路航线飞行等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对依法开展的低空飞行活动造成有害干扰的,由公安机关、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条例》全文。

凤凰网广东发自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