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珠海市香洲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对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10月10日,香洲区对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
3月15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检查发现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位于金鸡路433号6栋副楼储存了氢氟酸、次氯酸钠等危险化学品共约20余吨。
经查实,该公司从事次氯酸钠储存、稀释、分装、销售行为是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经营氢氟酸等9种危险化学品未在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认定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储存酒精、石油醚、氢氟酸,但未按其危险特性采取防火、防爆、防泄露等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向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申请中的经营方式为贸易经营,但实际上该公司在申请的经营场所外租用场地长期从事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
查处理由及结果:
9月12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3688.37元,没收违反经营的氢氟酸1吨、次氯酸钠溶液19吨,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结合调查掌握的事实,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拟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
安全提示: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如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企业应当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二:未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基本案情:
3月27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沉淀池、废水收集池等有限空间场所无明显安全警示标识。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有限空间是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案例三:未消除直排式热水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1月31日凌晨,狮山街道一出租屋发生一男子洗澡过程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经调查,珠海市某燃气公司2023年11月9日安检时发现用户存在浴室内安装直排式热水器的隐患,在未确认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4日继续向用户供气。
查处理由及结果:
燃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燃气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人民币9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案例四:大巴车内部道路未安全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基本案情:
1月29日,香洲区拱北街道昌盛路城轨珠海站旅游大巴停车场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1辆大巴车碰撞到1名行人后,造成该名行人死亡。大巴车司机刘某在停车场内部道路行驶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查处理由及结果:
大巴车司机刘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于2月8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依法判处。
安全提示: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凤凰网广东发自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