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警示教育 珠海高新曝光9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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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警示教育 珠海高新曝光9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7月10日,珠海市高新区曝光9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市民如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可拨打12345电话举报,一经核实将实施重奖,最高奖励30万。

未经登记或备案储存危险化学品约4.8吨,罚款5万元

4月5日,珠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珠海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在临时仓库内堆放异丙醇、二甲苯、甲醇、乙醇等危险化学品共计约4.8吨,且未经登记或备案,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罚款2.25万元

4月10日,珠海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教学楼第三层只有1条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幼儿园作出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4.1条规定,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在道路行驶,罚款200元、记1分

5月22日13时53分,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在港湾大道珍珠乐园东往西卡口处设卡查缉,发现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在道路行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 1分。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运载货物长度超限,罚款150元、记1分

4月9日13时45分,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在珠海高新区香山路北理工路段查获一辆超长轻型栏板货车。经检查,该车运载的钢架长度超出规定限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民警对驾驶员陈某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其驾车载货超长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元、记1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使用易爆危化品未登记,罚款1000元

6月18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珠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高锰酸钾危险化学品未如实在“广东省智慧新危管信息平台”登记。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负责人未现场履职或组织限期整改,罚款1万元

4月8日,珠海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高新区某工程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钢板桩未连续设置,基坑底部有人员作业,基坑临边防护不到位,项目负责人未现场履职并组织限期整改安全隐患。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罚款4000元

4月2日,珠海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珠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珠海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罚款160元

1月29日下午,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厨具日杂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的一台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标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商家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处以罚款16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船舶擅自离港,罚款1500元

5月8日,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船舶“粤云渔XXXXX”不遵守珠江禁渔规定,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禁止离港决定,于今年3月6日未经批准擅自驾船驶离云浮,并于3月8日航行至珠海市淇澳岛红树林海域。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该船船长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凤凰网广东发自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