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变更车道右转致一死一伤 珠海斗门曝光多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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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变更车道右转致一死一伤 珠海斗门曝光多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6月18日,珠海市斗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多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大货车变更车道右转弯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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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1日,在斗门区珠峰大道五山加油站路段,发生一宗生产经营性车辆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事发当天,黄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从中间第二车道右转弯进入加油站时,碰撞到前方行驶在最右侧车道由陈某驾驶搭载梁某的电动二轮车,造成陈某受伤、梁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中黄某驾车变更车道右转弯时妨碍了右边车道的车辆正常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黄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珠海交警部门对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调查,1月12日,黄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提示: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大货车变更车道右转致一死一伤 珠海斗门曝光多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今年1月8日,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联合斗门镇应急办等职能部门到位于斗门镇和风南街63号的波仔废品站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所在建筑为地上五层,原功能作为居住场所,场所入驻后首层局部改变原有功能,作废品回收、储存功能使用,建筑面积约为120平方米,改建后与居住场所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斗门区斗门镇波仔废品站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行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月10日,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波仔废品站停止使用该场所,并处罚款人民币725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公民均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与用途,确需改变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防火分隔。

燃气销售点超量存放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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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斗门区井岸镇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辖区内某燃气有限公司环山北销售点(井岸镇环山北路186号商铺)存放液化石油气实瓶总容积超1立方米,当场已责令改正。

10月26日复检,现场存放的液化石油气实瓶总容积仍超1立方米,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进行教育劝说,并要求整改。井岸镇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燃气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提示:经批准设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应当做到:地址和内部装修与通过消防验收时保持一致,内部装修符合消防验收标准,销售点内防爆设施和消防器材保持良好工作状态,采取必要的防治噪音措施和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存放液化石油气实瓶总容积不能超过1立方米。

进口危险化学品未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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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0日,斗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富山工业园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先后两次进口重量分别为561kg和680kg的胶水,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该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斗门区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对该单位作出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及时完成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六类主要信息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设立由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设立的电话号码,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协助。

凤凰网广东发自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