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办法》对原有条文和补偿标准进行全面调整,经过严格测算和评估,补偿标准平均上调1.50%。其中,青苗类上调1.08%,养殖类上调1.06%,建(构)筑物类上调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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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珠海行政区域内进行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该《办法》。政府已统征地、预征地、围垦地、华侨农场及国有农场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办法》执行。
在补偿类别方面,《办法》提出,结合近几年珠海各区征收土地补偿工作实际情况,新增“百香果、象草、艾草、泥鳅、黄花鱼”等补偿类别。
在青苗补偿方面,《办法》明确,征收果树补偿价格已包含用于种植所需的水电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补偿价值。
在征收鱼塘补偿方面,《办法》提出,鱼塘搬迁费用不包括鱼塘开发费、塘基上青苗、看护管理用房的补偿费用。同时,《办法》还出,征地红线范围内占用单个鱼塘水面面积超过3%(含3%)时,该鱼塘按整塘补偿青苗费用,其他不作补偿的规定。
此外,根据《办法》,下列情形不予补偿,包括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种植物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部分;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凤凰网广东发自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