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非法储存石油气瓶70个 珠海香洲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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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非法储存石油气瓶70个 珠海香洲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例

近期,珠海市香洲区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对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整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4月9日,香洲区对部分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曝光,并作出特别提醒。

对某住宅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行政处罚案

2023年11月10日,香洲区南屏镇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广昌官电街一居民住宅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70个,随后会同香洲区城管局查处了该处窝点,同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派出所。

经查明,该处为“黑煤气窝点”,部分气瓶已过检验期限,为不合格气瓶,但气瓶中仍有大量残留液化石油气,个别气瓶末次充装日期为两年前。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住宅责任人杜某文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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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储存危险物质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珠海市某燃气公司未消除安全隐患导致燃气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案

1月31日凌晨,狮山街道一出租屋发生一男子洗澡过程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经调查,珠海市某燃气公司2023年11月9日安检时发现用户存在“浴室内安装直排式热水器”的隐患,在未确认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4日继续向用户供气。属地街道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对燃气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9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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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内安装直排式热水器

特别提醒:《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对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3年11月24日,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梅华东路燃气钢管改造工程中,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顶管作业时造成燃气管道破损,导致燃气泄漏。属地街道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3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1月3日,香洲区狮山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某综合楼装修工程现场(工程承接单位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建筑二层至六层外墙上均开设的临边孔洞未设置防护栏杆,其工人在外墙临边孔洞作业时现场未在临空一侧设置护栏杆进行防护。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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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边孔洞未设置防护栏杆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某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1月4日,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到情侣南路某园林工程检查施工用电安全情况,发现施工用电电箱未接地,电线未套管保护,某工程公司未按相关标准、规范用电,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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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箱未接地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珠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

1月4日,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珠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绳。经调查,该公司未为工人提供安全绳。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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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珠海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2月26日上午,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办执法人员到香洲区石花西路某商铺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珠海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名电焊气割特种作业人员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凤凰网广东发自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