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须“一地一证” 中山坦洲一公司违规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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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须“一地一证” 中山坦洲一公司违规受罚

近日,中山市坦洲镇对某公司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经查,该公司于今年8月8日至8月11日,将8车次、约96立方米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并倾倒至坂尾村某消纳点。该公司虽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并办理备案,但实际消纳地点与备案指定地点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坦洲镇依规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

建筑垃圾处置须“一地一证” 中山坦洲一公司违规受罚

执法部门提醒,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行“一地一证”,核准载明的排放地点、消纳地点、运输路线、有效期限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取得排放核准不等于可随意选择消纳场所,确需变更的应依法申请并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