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8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一起危险化学品违规储存案件。当事人付某因将55.91吨危险化学品存放于普通厂房,被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一般失信名单。
今年5月15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付某租赁的厂房内存放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清点、抽样送检及专业机构鉴定,确认该场所共存有氢氧化钠、磷酸、冰醋酸等各类危险化学品合计55.91吨。
经立案调查,付某未按规定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储存场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将该批危险化学品转移至具备相应储存资质的场所进行安全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付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付某列入一般失信名单,公示期最短3个月、最长1年。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心存侥幸,违规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并承担相应信用惩戒后果。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