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山火炬高新区在市政管网日常巡检中,查处一宗向市政雨水井违规倾倒粪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为图便利,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渣倾倒至道路雨水井内,导致管网淤积、异味扰民,污染物直排河道。

被倾倒粪渣雨水井情况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责令整改,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当事人涉嫌违法排污将面临最高10万元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动快速清理措施
针对部分餐饮店铺、洗车经营户、厂企食堂利用雨水管网偷排油污、废水等乱象,火炬高新区全面铺开排水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已累计排查各类排水经营主体143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推动75家完成整改,阶段性整治成效明显。
普法警示:
严守排水红线,违法必受重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