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近期消息,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中山市诚懿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柱成、中山市卓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谭洁、中山市东凤镇艾菲五金制品加工厂、中山市创玺电器厂、中山市卓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及张泽泉、朱宏洋等,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院提醒,失信行为将导致自身在融资贷款、招标投标、资质审核、日常出行等多领域受限,还可能对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请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及个人主动履行义务。已被采取限制措施的,尽快联系执行法院配合履行,尽早修复信用,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后果有多严重?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限制消费有多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