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响警钟!中山横栏一厂房非法存储易燃易爆品发生火灾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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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响警钟!中山横栏一厂房非法存储易燃易爆品发生火灾被处罚

8月24日,中山市横栏镇披露一宗火灾事故。横栏镇一厂房发生火灾,消防部门调查发现该厂房内非法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厂房管理人因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为企业消防安全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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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8时3分,横栏镇专职消防队接到市119指挥中心报警,称中山市横栏镇永盛市场对面室外冒黑烟,横栏镇专职消防队立即出动4车20人赶往现场。

火灾扑灭后,消防监督员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厂房内非法储存天那水(不含铅苯自干稀释剂)、油漆等易燃易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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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取证,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此次事件为企业危险化学品存储管理提供警示,根据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存储仓库需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切实防范安全事故:

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建造。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仓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爆炸物宜按不同品种单独存放,当受条件限制,不同品种爆炸物需同库存放时,应确保爆炸物之间不是禁忌物且包装完整无损;

2)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

3)遇水可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应密闭储存在设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库房中的干燥区域内;

4)自燃物和混合物的储存温度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并避免阳光直射;

5)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保持良好通风,且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只能在原装容器中存放。

易燃易爆性商品存储库房温湿度应满足《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要求。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应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