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比赛画面做动图,会侵权吗?听听广州互联网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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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比赛画面做动图,会侵权吗?听听广州互联网法院怎么说

8月14日,广州市委政法委在广州互联网法院举办“激情全运 法治同行”法治建设主题宣传月首场媒体见面会。

会上,某体育短视频平台代表感慨道:“截取10秒赛事做GIF动图也会构成侵权,这个判决为我们划清了赛事内容传播的法律边界。”

在数字体育繁荣发展的当下,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能够让公众对数字文体产业的法律规范有更清晰的认知,也为11月9日将于广州开幕的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简称“十五运会”)掀起的体育热潮注入法治动能。

截取比赛画面做动图,会侵权吗?听听广州互联网法院怎么说

据了解,广州互联网法院地处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始终紧扣数字经济脉搏和区域发展需求,充分发挥涉网纠纷案件集中管辖优势,2024年以来集中受理涉数字文体产业纠纷案件22839件,为数字经济时代文体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夯实法治根基。网络游戏、体育直播、虚拟财产相关典型案例、调研成果及创新成效获多项国家级、省级评选活动示范推广,持续释放数字文体产业新动能。

规范赛事传播

变“体育流量”为“经济增量”

数字技术重构传统体育产业生态的同时,也为相关主体带来“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行为边界困惑。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涉网纠纷专业审判,规范体育赛事节目网络传播秩序,推动数字作品传播在法治轨道上创新发展。

在“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GIF侵权案”中,某平台截取奥运赛事夺冠瞬间制作大量GIF动图,在APP“奥运专栏”传播,超200万人参与或观看。法院审理认为,这些动图虽时长仅几秒,却浓缩了赛事核心看点,形成对完整赛事的“替代观看”效果,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组织权。“该案首次明确‘碎片化传播’的侵权认定标准,相当于给行业树立了规矩。”该案原告代理律师表示。

该案主审法官解读道:“案涉GIF动图虽就整个奥运会赛事而言占比极小,但在其涉及的41场比赛的报道中,使用的画面为这些比赛的精彩甚至夺冠时刻,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使得网络用户通过浏览相关赛事GIF动图即可实现观赏效果,一定程度上对赛事节目产生了现实的替代效应,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2020年新修订《著作权法》实施后的典型案例,该案清晰界定了广播组织权的网络保护范围——不仅覆盖传统广播电视传播,更延伸至APP、网站等数字平台,让赛事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在网络时代得到有效保障。

在“重大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中,权利人在赛事期间多次向某平台发送侵权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采取必要行动防止反复侵权,但侵权直播仍持续出现。法院妥善认定平台责任,确立针对热门体育赛事“平台应负更高注意义务”的规则。

该案主审法官强调:“直播平台在赛事热播期间持续直播高知名度的案涉赛事,平台经营者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平台运营方在有相应机制设置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明知平台存在侵权或侵权高风险,仅对多数侵权直播间采取‘断播画面一分钟’的轻微措施,未尽到与其服务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合理措施阻遏侵权事实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体育赛事的跨境传播也催生了更多样、更隐蔽的侵权形式。“‘欧洲杯’跨境信号侵权案”中,某平台未经授权引用境外平台的节目画面转播赛事信号,法院穿透式审查间接传播侵权链条,明确“直播境外来源体育赛事画面仍构成对区域专有使用权人广播权的侵害”的裁判规则。这一规则直击盗播者借境外信号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也为平台敲响警钟:内容审核不能仅局限于“境内直接侵权源”,更要对“境外链接跳转”“第三方平台嵌入”等间接传播行为保持警惕。

面对即将到来的十五运会,各大主流体育平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一方面应取得合法授权,另一方面亦应采取技术措施,对含“全运会”等字样的直播间进行重点筛查,避免赛事信号被“盗播”分流。

规范数字文化创作

明晰“权利保护”和“业态创新”边界

数字技术为传统文体行业注入全新活力,催生数字体育、二次创作等新业态,但同时也在文体领域带来侵权新模式、治理新挑战。广州互联网法院妥善审理新业态新领域纠纷,破解规则空白困境,让创新有章可循。

“ESL电竞赛事直播案”曾引发行业高度关注。某平台未经授权转播电竞赛事,辩称“赛事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电竞赛事直播为向观众传递游戏进展的连续的画面,呈现电子竞技的对抗性、故事性。为了全方位捕捉游戏精彩画面,在直播过程中对画面选取、切换、加工、剪辑。根据比赛进程的不可预知性以及游戏对战画面的多样性,具体时点上每一帧画面和声音存在直播画面个性化选择的多种可能性。符合视听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传播利用方式,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这个判决极大增强了我们投入更多资金做电竞赛事节目制作的信心。”某头部平台法务在媒体见面会上坦言。作为全国首例认定电竞赛事直播构成视听作品的案件,该案首次将电竞直播与传统体育赛事直播置于同等保护地位,迈出了电竞产业维权有据可依的重要一步。此前,因权利属性不明确,电竞产业常面临投入巨资办赛事,却被随意盗播的困境;如今,随着裁判规则的明晰,电竞产业逐渐从“野蛮生长”迈向“规范发展”。

自媒体行业方兴未艾,成为网民广泛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法院通过妥善审理两起发生在自媒体上、但侵权场景不同的运动员肖像权纠纷案,厘清“商业使用”与“公益报道”的边界——某企业在促销广告中使用运动员训练照片,刻意将运动员成绩与其经营业务建立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而媒体在运动员夺冠次日发布的赛事资讯中合理使用赛场肖像,则因属于公益性报道不构成侵权。两案的差异化裁判,清晰传递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有限度”的司法导向: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仅限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益场景,而商业推广必须经过明确授权。通过明确这一界限,不仅保护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文体领域自媒体的发布、传播行为。

从运动员采访照片中获取灵感,通过线条简化、色彩调整等方式创作的表情包,能否通过传播获利?法院对此给出了回应,未经许可使用运动员个人形象照片进行再创作,如果创作成果构成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认定为美术作品。但是,对于该美术作品,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著作权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这一裁判规则明确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在规制侵权行为、鼓励创作的同时,对于演绎作品市场良性发展有较强的规范作用。

规范体育消费秩序

点燃“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热情

近年来,人民群众愈发重视运动和个人健康的管理,体育深入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体育消费对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引发的涉体育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大量运动课程的在线传播凭借其优质资源聚集、突破时空限制等优势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多元学习需求,为人们提供了足不出户进行科学、系统运动健身的机会。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运动公司是某瑜伽课程的著作权人,其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向购买课程的学员进行授课。梁某是某运动公司的学员,其未经许可擅自录制案涉课程视频,并在电商平台上以低廉的价格对外出售,以网盘链接的方式传播相关课程。该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原创体育直播课程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和鼓励作者创作、传播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在线教育课程,有效激发全民健身热情,推进体育事业和体育强国建设。

随着体育用品企业自主品牌维护及商标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维权声明的做法愈发常见,由此引发的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也逐渐增多。法院在审理一起体育用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时,阐明了体育产业维权声明侵害名誉权的判断要素及标准,厘清了事实性评价与恶意诽谤的界限,为推动体育用品企业良性竞争,平衡好市场主体维权需求与公平竞争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随着数字技术与文体产业的深度融合,广州互联网法院将持续以司法智慧回应产业需求,让体育赛事传播有法可依,行业创新探索有章可循,为重大赛事版权保护与数字文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在推动体育强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增进人民福祉贡献更多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