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中山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条例》内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遵循生态为本、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在职责分工方面,《条例》明确,中山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相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排建设管理资金,并建立协调机制以解决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负责落实辖区内具体工作,将资金需求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同时,中山各相关部门也有明确分工。如,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跟踪评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市级专项规划等;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路面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等。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提出,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都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其中并做好衔接。
建设单位在项目各阶段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要将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纳入图纸审查范围,并对建设项目质量实施监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需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落实情况,未按要求建设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还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关于运行维护,不同投资主体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确需进行相关操作的,建设单位需征得同意并依法履行手续,承担全部费用。
此外,《条例》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存在玩忽职守等行为,将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