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高达850万元 中山东区通报两起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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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高达850万元 中山东区通报两起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案例

9月11日,中山市东区街道对外通报今年查处的2起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情况。据通报,两家公司共罚款约850万元。

通报称,中山市新*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未经许可,擅自开办校外培训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以下决定: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合计约570万元。

中山市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校外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以下决定: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合计约280万元。

下一步,东区街道将持续严厉查处隐形变异、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等违规校外培训行为,督促各校外培训、托管、AI自习室等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营造良好校外培训环境。同时,请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选择持有许可证的合规校外培训机构,不大额报名,不盲目参加学科培训,给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