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偷排废水案,小榄镇一公司被依法予以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期,中山市小榄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公司车间内洗手盆和沉淀池通过PVC管连接至厂区内的雨水井,并通过排水管道与门口下水井连通。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该沉淀池、门口下水井两处废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均超过标准限值。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沉淀池废水。
案发后,该公司积极配合中山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及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点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主动履行完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罚款数额可按处罚标准降低20%。
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门口下水井废水。
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从轻处罚,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生产经营者应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不可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更不能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