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预防“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事故,近日,中山市南头镇4家场所因存在“三合一”安全隐患,被南头消防救援大队立案处罚,共罚款8.7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
4家场所包括某纸箱制品有限公司、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某清服装店及某新副食店,分别存在“车间+办公室+宿舍”“经营+住人”“仓库+住人”等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违章混合设置的情形。
其中,某纸箱制品有限公司在二楼办公区域位置设置1个住人房间,居住员工1名,住人房间与车间用木门、玻璃进行分隔。
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在一楼与二楼之间的疏散楼梯处设置1个住人房间,居住1人,与生产车间共用疏散楼梯及安全出口。
某清服装店在第二层设置1个住人房间,与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居住1人。
某新副食店主要用于储存各类饮料产品,仓库内夹层设置2个住人房间,居住2人,与储存经营场所共用安全出口。
以上4家场所均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规定,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南头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共计罚款8.7万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山消防提醒,在生产经营中,要做好防火“硬隔离”,切勿心存侥幸。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