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评返现、商业诋毁 中山通报六宗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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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返现、商业诋毁 中山通报六宗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5月18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外通报6宗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据悉,为净化网络消费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该局开展“清网守护”专项行动,聚焦网络“好评返现”等虚假宣传行为和网络商业诋毁等行为,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

案例一

发某腊味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案

当事人在其开办的网店某产品页面上标注“黄圃腊味起源于清光绪年间”“黄圃腊味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注保护产品”等内容。“黄圃腊味”是黄圃镇的特色产业,2006年被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象。当事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造成一定影响,被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创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行为

“源氏木语家居旗舰店”在某平台是一家拥有超1000万粉丝的11年老店,具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开展灯饰销售活动过程中,在其网店中擅自使用与“源氏木语家居旗舰店”相同或者近似的网店装潢、商品标识,引人误认为其与“源氏木语家居旗舰店”存在特定联系,实施商业混淆行为,被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圣某医疗美容公司通过网络渠道进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

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在部分网络平台和经营场所内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商业宣传,并在某小程序视频直播间开展直播推广活动时,擅自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通过虚假价格比较的方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和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被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等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76元、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百某医院有限公司以好评返现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内发布“大众点评,发布10字以上带图好评,返现50元”等利诱消费者作出指定评价内容的宣传推广文章,并按文章内容实施相关活动。当事人以好评返现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被中山东区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等规定,东区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5.24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鸿某科技有限公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发布文章,宣称特斯拉公司的“赛博充”多功能充电桩产品存在抄袭其产品的情况,并表示计划起诉特斯拉公司。经调查,该文章内容不真实,对特斯拉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被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

粤某公司商业诋毁案

当事人在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过程中,在其沙盘展示区设置宣传板,通过与竞品楼盘的配套设施、周边景观、交付时间等进行对比的方式,对其开发的楼盘进行销售推广。在产品对比过程中,当事人使用无依据或出处的负面、贬义词句描述其竞品楼盘,从而突出当事人开发楼盘的优点,提升自身项目的销量,获取竞争优势。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被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