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登记入住人信息 中山沙溪3月处罚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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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登记入住人信息 中山沙溪3月处罚18人

入住旅馆、酒店、出租屋须实名登记,不仅是旅馆业、出租屋管理的要求,也是确保群众安全的有效措施。据了解,今年3月份,中山沙溪公安分局共查处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住宿旅客信息案件1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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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19日、23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沙溪镇岐江公路岭后亨路段、乐群村怡明路、沙平上街二十巷均有出租屋屋主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分别对余某、凌某等出租屋屋主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民警提醒,广大旅馆业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查验登记旅客身份,坚持一人一证件原则,如实登记并上传信息。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外出住宿时务必带好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做好登记工作。

相关法律链接

1.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出租人须知

出租房屋登记的内容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出租房屋登记的必要性

居民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仅是为了公安机关掌握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更有利于保护您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不法分子四处流窜,利用出租屋藏身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房屋出租人须履行的责任

1.履行出租屋治安安全责任。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督促承租人和其共同居住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2.做好自主申报工作,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共同居住人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自主申报工作,对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报送。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