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 中山横栏一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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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 中山横栏一人被罚

近日,中山市横栏镇查获一名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规人员,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期,横栏镇城建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卢某驾驶小型普通汽车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卢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配合执法检查。

经查,卢某驾驶的汽车上共有6名乘客,车辆为非运营车辆,卢某无法出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卢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横栏镇城建管理局呼吁,广大群众要主动拒乘“黑”出租,让“黑”出租没有生存空间。并敬告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营运活动,共同维护道路运输秩序。

横栏镇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道路客运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平安、规范、和谐的交通出行环境。

以案说法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