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一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罚款+赔偿+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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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一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罚款+赔偿+行政拘留

近日,中山市火炬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区公安部门移送一宗适用行政拘留的违法排污案件,违法企业不仅面临高额罚款,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负责人也将接受行政拘留等一系列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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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排查园区雨水井,发现有管道排放污水。

2023年9月26日,火炬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某雨水管网存在晴天排水现象。经仔细溯源检查,发现该雨水管与附近一工业园区相连。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园区内企业进行逐一排查,最终锁定一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图便利,竟利用塑料软管和PVC管将清洗槽内的清洗废水直接抽排至雨水井,最终排入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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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相关企业开展走访排查。

对此,火炬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展开立案调查。同时将案件上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该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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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管道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2023年12月,经过深入调查及鉴定评估,该违法企业不仅面临着28万元的高额罚款,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16305元。此外,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该案还需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是每个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试图逃避环保责任、违法排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提醒所有排污单位,要自觉遵守环保法规,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