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种严重违法行为 中山东凤一电磁炉生产企业被立案查处
广东
广东 > 城市 > 中山 > 正文

存在多种严重违法行为 中山东凤一电磁炉生产企业被立案查处

《2023年电冰箱等1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生产销售单位名单》公布后,中山市东凤市场监管分局对东凤镇电磁炉不合格企业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近日,执法人员在对东凤镇永益村东海六路某电磁炉生产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磁炉产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失效期间继续违法生产销售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未办理国家能源效率备案、伪造冒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效标志,存在多种严重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依法对涉嫌伪劣的电磁炉产品采取强制扣押措施,并对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