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增值超30%免征关税 横琴合作区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出台

加工增值超30%免征关税 横琴合作区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出台

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征管办法》提出,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以下简称“合作区”)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合作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也将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官网截图

官网截图

《征管办法》称,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合作区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区内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应当通过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成品及料件信息、加工工艺等。

《征管办法》明确,海关根据风险分析对合作区内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对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合作区内企业实施“一企一户”管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征管办法》规定,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货物,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

此外,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扫描或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征管办法》全文。

扫描或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征管办法》全文。

凤凰网广东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