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装监测报警装置 中山港口一企业被罚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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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监测报警装置 中山港口一企业被罚2.5万元

近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港口镇应急管理局开展“安监1710”动态执法检查,发现辖区内一玩具制造企业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房未按规定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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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港口镇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予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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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企业日常生产中,安全设备犹如散布在各处的警戒“哨兵”,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保护着生产环境安全运行,但有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备,由此埋下隐患“祸根”。

中山应急部门提醒,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足配齐安全设备,筑牢防护网,拧紧安全阀,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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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燃气体报警器”?

可燃气体报警器也称气体泄露检测报警仪器。当工业环境、日常生活环境(如使用天然气的厨房)中的可燃性气体发生泄露,其浓度达到可燃气体报警器设置的报警值时,就会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提醒相关人员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强制排风、关停设备等安全措施。

可燃气体报警器还可联动相关设备,一旦企业在生产、储运中发生可燃气体泄漏,可以驱动排风、喷淋等系统,并切断电源,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生产安全。

以案说法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凤凰网广东发自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