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合作区关于做好耕地撂荒复垦复耕等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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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合作区关于做好耕地撂荒复垦复耕等工作的通告​

近日,凤凰网广东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简称“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获悉,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耕地撂荒复垦复耕等工作的通告》,原文如下:

全区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扎实推动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见地生效,确保全区农业生产有序开展,不断夯实农业基础,有效提升耕地产出率,结合实际,现就做好耕地撂荒复垦复耕等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土地。

(二)根据《2021年广东省粮食生产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强化耕地监督管理,对撂荒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承包耕地,由村委会立刻责令农户及时复耕;对既不自己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村组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三)因弃农经商、长期外出务工、家中缺少劳动力或因疫情未返乡等无法耕种人员,但又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户,须委托亲友代耕或向合作社流转等方式进行复垦。

(四)对既不复耕又不愿意流转而致使耕地撂荒的农户,如在承包地上出现乱采乱挖、乱堆乱放、乱倒垃圾等给土地造成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土地经营权人对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经济赔偿费用用于耕地复耕,并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原发包耕地,由发包方重新组织发包。

二、禁止违法占耕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镇村要制定方案,严格执法,责令农户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组织强制整改。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规定,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全区广大农户要深刻认识到耕地闲置撂荒、违法占耕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问题的严重性,并相互告知,积极组织开展整改复耕工作,确保耕地应耕尽耕、应种尽种。对积极主动复垦复耕,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红薯等粮食作物的将予以粮食种植补贴。

编辑:晓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