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自贸区开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

南沙自贸区开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

广州财经 刘正旭/文

近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外开始征求意见,为促进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金融行业发展,试点基金可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等。《办法》同时要求,试点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

《办法》提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或契约制等组织形式。申请试点的基金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在试点地区所在城市。对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其他城市基金管理企业,可酌情支持:

一、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发展,发起试点基金中境外募集资金规模不少于 50%投向粤港澳大湾区实体产业的基金管理企业。

二、近 3 年曾入选晨星评级、标准普尔、汤森路透亚太区调查等全球知名资产管理榜单的投资机构;或近 3 年曾入选清科、投中、融中、风投等知名榜单前 50 名的投资机构;或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穿透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或由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穿透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

为促进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金融行业发展,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可适当把握,由联合工作机制根据具体情况以“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审定。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试点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如构成对境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应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