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新规发布 信披严重违法将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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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新规发布 信披严重违法将终身禁入

原题:证券市场禁入新规发布!交易类禁入设5年上限,信披严重违法将终身禁入

证券市场禁入的范围再次扩大和明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18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简称《规定》),自7月19日起施行。

高莉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把“严”的执法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加大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力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责手段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资本市场更好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强执法保障。

《规定》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分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两类

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对七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

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

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

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信披严重违法终身禁入

据了解,2015年原《规定》实施后,证券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显著增强,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全面,执法程序更加透明规范。近年来的执法实践证明,原《规定》总体是符合我国市场实际、行之有效的。

高莉介绍,本次修订遵循“有限目标、问题导向、尊重历史、稳定预期”的思路,对根据上位法确有必要修订的内容进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如下三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根据新证券法第221条,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身份类禁入”)以及“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简称“交易类禁入”)两类,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充分借鉴境内外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市场实际,明确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活动,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考虑到交易类禁入为新证券法增加的一类禁入措施,具有不同于身份类禁入的特殊性,证监会本着科学立法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充分借鉴境内外经验基础上,审慎确定了相关适用规则。”高莉介绍说,对交易类禁入仅设置5年期限上限,在5年期限上限内,执法单位可根据实际违法情况采取与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于应对复杂多样的违法实际,确保该项制度平稳起步。“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前述制度安排得到市场各方普遍认同。”

为做好政策衔接和风险防控,《规定》还对七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和引发执法次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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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相较于2015年修订后的《规定》,此次《规定》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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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其中,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被纳入禁入对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内容(此次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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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仍将单独列示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书

高莉介绍,按照有关立法程序要求,证监会于1月15日至2月14日就《规定》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各方普遍赞成《规定》修订思路、框架安排和主要制度内容,认为《规定》内容完备、考虑周全、较为成熟,建议尽快出台。

据了解,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集到意见建议39条,主要集中在市场禁入对象扩展、禁入业务范围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证监会对其中合理意见均积极吸收采纳并对《修订稿》做了相应修改。部分未采纳的意见有:

有意见建议明确列举“证券服务业务”类型并将“基金服务业务”也明确纳入证券市场禁入范围。经研究,由于证监会在其他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事的相关业务内容已有详细规定,为避免重复和遗漏,《修订稿》不再一一列举具体业务类型。此外,对于“基金服务业务”,由于缺乏上位法授权,因此暂未采纳。

有意见认为应当在交易类禁入的豁免情形中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作出针对性规定,允许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外的股权激励对象在被禁入以后仍可继续行使权益。证监会研究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如果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因此,未采纳该意见。

还有意见认为应当将从业人员限定在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证监会认为,该意见过度限缩了《修订稿》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适用范畴,未采纳该意见。

此外,还有建议认为,证监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纳入禁入内容,不再单独列示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书。从稳定预期、尊重历史的角度,证监会未采纳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