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1+1聚焦《民法典》 | 运动中受伤了,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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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1+1聚焦《民法典》 | 运动中受伤了,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实施,对体育来说,“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意义重大,将为中国体育行业未来的发展夯实基础。

日前,“体育1+1”栏目联合广州市律师协会文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邹耀明带来专业点评。本期重点解读“风险自担原则首次写入法律”,栏目嘉宾将通过案例解析的音频,帮读者更好理解相关内容。

案例:“羽毛球伤害案”

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民法典》颁布后的“体育第一案”: 原告与被告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双方在3V3比赛中,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告已经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原告已经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被告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促进体育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记者:“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和体育有哪些联系?

邹耀明: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体育在满足人民生活美好向往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全民健身、体育消费越来越受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为此,体育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的增长点和支柱产业。故《民法典》的颁布,可以让体育行业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体育民事权益将会得到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

记者:《民法典》与体育相关的法条中,哪一条让您印象最为深刻?

邹耀明:《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风险自担原则”首次写进法律,让体育人身损害纠纷有了统一的裁判法律依据。

记者:之前类似纠纷如何裁决?

邹耀明:体育运动本身就具有对抗性、激烈性、开放性、不可预见性的特点,特别是有身体接触的体育项目,对身体伤害的可能性就更大。因此,体育行业与交通行业一样,是人身损害纠纷的高发区。

一直以来,体育活动或赛事中的人身损害事故,法律没有明确统一裁判的法律依据,导致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较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或“公平原则”,其结果是体育活动中只要有人受伤,不管其他参与者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都要承担责任。

由于体育活动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不清晰,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广大群众参与有对抗性体育活动的积极性,特别是中小学不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有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因噎废食,很多学校不开展有对抗性的体育教学和比赛,直接影响全民体质全面发展。

《民法典》第1176条,是对“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是来自英美法的免责事由,我国原《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此条是我国第一次写进法律,并明确风险自担原则的事由。

风险自担适用于所有体育活动

记者:什么是“风险自担原则”?

邹耀明:风险自担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1、参加的体育活动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足球、篮球、橄榄球、拳击、综合性格斗、跆拳道、柔道等对抗性比较强的项目;

2、受害人自愿参加并认识到风险的存在;

3、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伤害;

4、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记者:这一原则的适用性在什么范围,是职业赛场、业余赛场还是也包括全民健身领域?

邹耀明:体育活动有竞技体育比赛(比如足球中超、CBA篮球)、全民健身、校园体育、商业体育等多种类型。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体育活动,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要件,都适用“风险自担原则”。

因此,“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让体育活动的参加者和组织者对体育活动中的伤害事故,只要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