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企业或可在前海跨境直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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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企业或可在前海跨境直接经营

港澳企业或可在前海跨境直接经营

深圳拟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商事主体保持名称、股东等事项不变,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直接登记为境外企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拟探索更多先行先试举措。

支持深圳证交所设立大湾区债券平台

“草案”曾于今年4月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但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因此“草案”也新增了更多可以在自贸片区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内容。

一是在账户管理体系方面,拟依托自由贸易账户,探索与自贸片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本外币合一的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二是在跨境金融业务方面,支持自贸片区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满足粤港澳居民日益增长的跨境财富管理需求,并推动个人资本项下有序开放。

三是在跨境金融互通方面,拟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自贸片区设立经营机构和保险售后服务中心;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自贸片区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

“草案”还拟新增“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大湾区债券平台,建设境内外投资者参与的国际债券市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和“支持国际海洋开发银行落户自贸片区,大力发展海洋金融,服务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的规定。

片区内进口货物和服务或采用境外产品标准

“为了进一步促进自贸片区内货物商品流通,创新产品标准对货物和服务进出口的管控方式,拟允许自贸片区内的进口货物和服务可以采用境外产品标准,并以正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应当运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范围,清单外的产品和服务可以采用境外产品标准。”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曙光说,该标准清单将由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在法治创新上,“草案”参照《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拟增加“依法保障离岸交易纠纷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商事惯例的权利,并支持人民法院在国际商事纠纷充分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内容。

同时,“草案”进一步发挥仲裁调解作用,拟“支持民商事争议案件当事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鼓励自贸片区仲裁机构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与自贸片区特点相适应的仲裁规则,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高地;鼓励商事调解机构参与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的调解,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实施高标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法律服务”。

拟允许前海借鉴港澳行业管理机制

在自贸片区管理体制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是否应承担教卫文体等有关社会职责”是此次立法的争议焦点之一。

一是虽然现有编制文件未赋予管委会这一职责,但实际却承担了国家、省、市不断下放的社会管理职责;二是管委会致力于构建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不仅包括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硬件环境改善以及经济领域行政管理效能提升,还包括运用在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管理领域高标准规划、优质项目引进等手段,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因此,此前“草案”拟将教卫文体等有关社会职责赋予管委会。

但此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需要理清“草案”此前有关管委会社会管理职责,特别是与辖区区政府的社会管理分工问题。考虑到自贸片区的社会管理还是应当以辖区区政府负责为主,因此“草案”还是拟将“按规定负责自贸片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事务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从管委会职责中删除了。

但为发挥资本在文化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作用,深化投资开放力度并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拟新增“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自贸片区教育、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等产业的发展”的规定。

此外,为深化自贸片区管理体制改革,“草案”拟允许前海借鉴港澳行业管理机制,探索与港澳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则相衔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秩序的作用,强化自贸片区的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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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储备用地短期经营时限不超过5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此次也再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拟明确前海合作区内储备用地开展短期经营的时限不超过5年,并将试点对空间不动产权证的探索。

“修订草案”此次重点对土地开发制度和跨境人才流通予以了更多创新,拟明确前海储备用地开展短期经营的时限不超过5年;规定在探索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分层赋权的同时,增加对空间不动产权证的探索试点;增加对土地弹性年期供应的探索;明确规定在前海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套建设和由前海管理局投资建设的物业属于前海管理局资产,由该局负责规划、配置、使用、维修、处置。

同时,将授权前海试点突破建筑法资质管理,拟增设工程建设专业资质互认制度,规定“已经列入香港政府发展局认可名册的建筑业专业机构和已经列入香港相关注册记录册的专业人士,经前海管理局备案后,可以在前海对应内地资质直接提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服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修订草案”也拟新增探索国际商事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涉外案件保全和强制执行程序衔接,并明确规定“探索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律师事务所登记执业的港澳律师在前海合作区代理涉外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