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平:数字经济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八大冲击

杨森平:数字经济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八大冲击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对税收衍生了一系列挑战,一些“网红”偷逃税的问题以及网约车司机、零工如何征税,备受关注。

国内税收治理模式如何与时俱进,应对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近日,“大咖谈”专访了广东省政协委员、暨南大学财税研究所所长、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森平。

杨森平:数字经济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八大冲击

杨森平简介:暨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副院长、暨南大学财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一、十二届政协广东省委会委员,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特聘研究员,广东省税务学会副会长,第一届广东省乡村振兴咨询委员会委员,民建中央理论研究会员会委员,民建广东省委常委,民建广东省委会监察委员会委员,民建广东省委理论研究会主任,民建广东省委参政议政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暨南大学基层委主委。

“大咖谈”: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您如何看待数字经济?

杨森平:数字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在激发消费、拉动投资、创造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数字经济在规模保持高速增长之下,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增长动力。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亟需从投资驱动的增长模式“换挡”到创新驱动发展模式,数字经济被认为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

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6.2%,产业数字化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引擎。

“大咖谈”:近年来,网红、微商等从业者日益增多,屡屡曝出头部网红偷逃税的丑闻,您如何评价数字经济对税收造成的挑战?

杨森平:数字技术不仅推动着我国传统行业转型升级,而且造就了电子商务、应用程序商店、在线广告、云计算、参与式网络平台等新型商业模式。新型商业模式具有虚拟性和隐匿性、交易资产的超流动性等特征,这些特性使数字经济业务具有“隐形”性,给与实体经济联系紧密的税收征管带来挑战,并形成了新的税收征管风险,降低了税收遵从度。

具体可以概括为八大冲击,包括:1、税基估值难以确定;2、税收属地原则难以适用;3、课税对象界限模糊;4、税率无法合理确定;5、纳税主体认定困难;6、常设机构认定不明;7、税收治理存在缺位;8、税收收入归属确定有难度。

“大咖谈”:广东是经济大省,在数字经济税收征管上,有怎样的成绩和挑战?

杨森平:广东税务部门抢抓新技术发展机遇,着力推动税收大数据与征收管理、风险管理、纳税服务等领域深度融合,创下多个全国第一——率先实现“全省一个电子税务局”,首创对外付汇涉税业务的一站式平台“国际汇税通”,打造首个基于微信小程序的省级移动办税平台“粤税通”,建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并成功在广州试点落地。

据统计,2021年广东共有5.48亿人次登录使用电子税务局,比上一年增长37.04%;全省各渠道共发生申报、缴款、发票、申请类事项等业务1.82亿笔,其中电子税务局渠道办理1.68亿笔,占比92.7%,网报率更达到99.18%,“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已成为新渠道、新常态。

但是,数字经济税收征管仍面临着税收监督难度较大、征管技术有待提高等挑战,具体包括:

1、纳税主体较为分散: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主体的范围也呈现逐渐分散的趋势,税务部门相较于以前,更加难以准确锁定纳税义务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此外,大量个体经营者参与到互联网经济中,在短期内大量兴起,从业者分布急剧增长,且多为线上进行,其隐蔽性、分散性的特点与传统经济模式具有明显区别。

2、业务边界逐渐模糊,收入定性无法界定:数字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形式,首先它的业务边界区分不够明晰,这使得数字经济的税源结构比较多元,跨两个甚至多个行业的现象较为普遍。首先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模式,不同于传统经济模式的单一性和固定性,它是多种经济模式和经济形态的有机整合,目前单一的界定标准,并不能完全准确地概括和界定数字经济的内容和范围。

3、征税权不够清晰,收入归属判定不够科学:首先在当前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征税权不够清晰也逐渐成为一个现实难题。以跨境服务贸易为例,对跨境服务贸易征收增值税,采取的是目的地原则或者消费地原则,但目的地或者消费地的具体管辖标准和范围并没有明确,容易引发征税权争议,影响正常税款征收。

4、征管模式手段单一,涉税信息获取难度较大: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经慢慢无法适应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首先,专管员制度是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最为直接的方式,它以行政区域划分管辖范围。专管员承担一定数量的管户任务,需要准确掌握自身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信息。但数字经济与传统行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范围不够集中,虚拟性特征显著,相关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得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挑战陡增。

“大咖谈”: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网约车从业人员众多,在税收征管上出现了争议的声音,您如何看待这种争议?

杨森平:这种争议主要是源自于以下几点:

1、主体难以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从资本流动的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交易平台和资源供给方都是主要的纳税主体,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关于汽车行业的网络服务纳税方面还没有具体要求。一般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收监管。但是现行法规并未明确对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网络约出租车驾驶证的私家车车主是否要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使得税收主体的确定更加困难。

2、课税对象界限模糊;征税对象的设置反映了征税范围和限制条件,也是区分适用不同种类税的主要符号。但是网约车行业的服务中的课税对象边界模糊,不容易识别。

3、税率不确定;网约车平台通常以科技公司或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为名注册登记,那么网络平台究竟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服务,就成为征税的争论焦点。

目前,我国对网约车没有明确的征税对象以及适用税率,没有相应的征税对象,应用于行业的税率就非常难以确定。

“大咖谈”:一些互联网行业巨头注册地在海外,部分企业跨境转移利润、逃避交税的问题比较突出,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应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

杨森平:相较于传统行业而言,互联网企业起步较晚,仍属于需要扶持的阶段,因此,需要给予宽松的税收环境,但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去看,无论是实体商铺的销售,还是互联网的销售,均应该公平纳税,杜绝税收盲点。

针对这部分企业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或是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方法进行跨境转移利润、逃避交税,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譬如:由转让定价所致的,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审核调整方法,具体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成本加成法等方法进行调整;而由双边税收协定所造成的的转移利润逃避税问题,则需要采用加强缔约国双方的合作监管、税收信息情报互联互通以及更新已经或即将过时的税收协定等方法,特别是在当今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有效适时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十分之必要的。

“大咖谈”:乡村全面振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您如何看待数字经济区域间税源分配的问题对欠发达地区税收和乡村全面振兴造成的负面影响?

杨森平: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现象仍然存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无需设立物理场所即可跨地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按照当前的纳税地点确定规则,数字经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税收收入将脱离于消费地而集中于经营主体所在地,由此所致的税收利益向发达城市地区高度集中,直接导致农村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受损。

农村与欠发达地区在数字经济领域征税权的缺失以及税收收入的流失,将导致地方政府难以拥有足够的财力来提升政府治理及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从而在更深层次上进一步加剧了城乡间、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延缓了乡村全面振兴的进程。

“大咖谈”: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之间、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被指存在着税负不均衡、不公平等问题?您如何评价?

杨森平:在以数字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下,建立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上的跨国集团,迥异于传统的纳税实体,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网络化的交易市场、灵活的经营模式都为税收的征管带来了难度。

这种数字服务的快速发展已经不再适应于传统的税收制度,作为经济市场国的征税权和税收利益难以保障。依据现有的传统国际税收规则,跨国企业在当地市场获得非同寻常的收入,却不需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由当地获得的大额的税收收入就与当地政府无关,市场国并不能获得与之对等的税收收入,这对于市场国来说,收益与付出是不对等的。也就是说,这些大型跨国企业因为全球化数字业务带来的可观的税收收入,没有得到合理且公平地分配。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就会带来区域税收收入的不公平现象。

“大咖谈”:零工经济备受关注,在税收征管上存在怎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杨森平:零工活动游离于正规经济之外,难以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数字化背景之下,零工经济数量更多、范围更大、成本更低,进一步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其中的税收风险具体表现为:

第一, 纳税遵从的风险。大量灵活就业人员可能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这有可能是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故意逃避纳税义务,也有可能是欠缺纳税知识,想遵从税法却没有能力遵从。

第二, 化整为零的风险。发达的数字化平台使企业不仅能够共享资产,而且能够共享员工。这就会产生一种新的经营业态——企业可以只保留核心经营资产和管理团队,同时根据行业和自身景气程度决定是否租用外部设备、雇佣临时人员,从而实现经营规模很大而资产(人员)规模很小。为了减轻税负,还可以进一步切分功能和布局,从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规模以上企业转变为小型微利企业,尽享税收红利。

第三, 增加抵扣的风险。例如,企业向内部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企业使用外部零工提供相同的劳务,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在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纳增值税税款。

由于上述情况产生的不公平税收待遇,可能诱使越来越多的传统经济形态转向零工经济。

解决方法:

1、完善数字化平台报送纳税信息的规定:数字化平台向税务机关定期报告平台内经营者的纳税信息,对加强零工经济税收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未来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情报交换、加强跨境零工经济税收征管合作的基础;

2、明确数字化平台税收协助的法定义务:除了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纳税信息,平台运营者还可以从多个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帮助平台内经营者遵从纳税义务;

3、统一传统经济与线上零工经济的税收待遇:规范线上零工经济的税收管理,对线上线下各类经济业态实行基本相同的税收征管程序,以防范不平等竞争以及侵蚀传统经济税基的问题。

“大咖谈”:数字经济下,我国的税收治理模式有哪些?

杨森平:金税四期已开启中国“以数治税”的转型进程。

1、推动发票全面电子化,实现“以票管税”的数字化升级,解决发票防伪风险,而发票票面信息全部上传,涉及货物、数量、单价等信息,有助于税务部门摸清企业收入、成本、库存等经营关键信息。

2、税务系统与全国物流企业数据联动,有助于实现企业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

3、打通部门数据壁垒,税务系统与地产登记系统、银行系统等进行对接,增加企业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信用的管控,包括法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的手机号、纳税状态、登记注册信息等,提升资金管控能力。

4、加强“非税”管控,将社保纳入金税工程管理,通过将工资发放数、个税申报基数、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等数据比对,有效管理企业社保按规缴纳,甄别社保挂靠等问题。

“大咖谈”:部分传统产业也涉及线上服务内容,如何界定数字企业及划定征税范围?

杨森平:数字企业实现主要手段是借助现代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电子商务技术,将企业信息(产、供、销、人、财、物等)数字化,并按照企业的运行机制和规律融合到一个能全面反映企业现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之中,最终为企业的经营活动、管理和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系统服务。

从课税对象来看,可分为向数字化产品征税和向数字化服务征税两种形式。“数字化产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并且可以通过网络传输的产品,例如电子书、音乐播放软件等;“数字化服务”指的是可通过网络传输提供的服务,例如某音乐平台无损音质的播放服务,或者提供社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