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核算和信披不准确 爱司凯及4高层收警示函

财务核算和信披不准确 爱司凯及4高层收警示函

作者 | 广州财经团队

审发 | 刘正旭

近日,由于相关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不准确,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凯”)、爱司凯董事长李明之、总经理朱凡、时任财务总监谢晓楠、董事会秘书陆叶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据悉,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爱司凯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爱司凯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时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爱司凯的设备销售主要采用分期收款模式,付款期限一般为24-36个月左右。爱司凯在确认相关收入时,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价款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度、2021年度分别多计主营业务收入304.31万元、267.98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2.23%、1.75%。爱司凯相关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未准确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爱司凯在销售设备时,向客户提供了是否购买质量保证服务的选择权,并对质量保证服务单独定价,该质量保证应构成单项履约义务。2020年度,爱司凯未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对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单独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度多计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112.82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绝对值的0.83%、9.29%。爱司凯相关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

洛阳易普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普特)实际控制人赵禔曾担任爱司凯董事,易普特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构成爱司凯的关联方。2019年3月,爱司凯向易普特采购安装服务,2019年度实际发生安装服务费用106.19万元,该安装服务未包含在经审议、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但爱司凯在2019年度定期报告中将该安装服务费发生金额纳入与易普特2019年预计关联交易额度中并作为“采购委托加工商品”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李明之、朱凡、谢晓楠、陆叶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爱司凯上述违规行为分别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爱司凯、李明之、朱凡、谢晓楠、陆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