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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


来源:凤凰网广东综合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广东明确行政执法权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作出调整。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有关职权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该公告自5月21日起生效。

编发:童身贵 王玉文 黄捷

来源:广东普法

[责任编辑:麦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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