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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三名男子想投机取巧发财 伪造假币被判人财两空


来源:凤凰网广东综合

嫌打工赚钱少,一心想发大财,却不走正路,竟然伪造人民币出售。

嫌打工赚钱少,一心想发大财,却不走正路,竟然伪造人民币出售。近日,茂名中院对一起伪造、出售、购买货币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坚以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陈某亮以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叶某荣以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某坚携带56.81万元假币(人民币,下同)来到茂名市茂南区某服装批发市场以1.9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假币出售给被告人陈某亮。随后,被告人陈某亮以2.2万元的价格将该批假币出售给被告人叶某荣。当日,民警在信宜市区新里加油站抓获被告人叶某荣,并当场查获56.81万元假币,后又在其家中搜出5.475万元假币;在周某坚租住的地方搜出1.926万元假币以及制假工具一批。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周某坚黑色本田汽车一辆、现金人民币19405元、假币约二万元以及用于伪造假币用的打印机、扫描仪、烫金机、有假币水印头像的假币丝网模、铡纸刀、电脑显示器、电子称、印刷纸等工具一批。扣押到被告人叶某荣的面额一百元的假币6228张、面额五十元的假币一张。

中国人民银行高州市支行、信宜市支行已收缴扣押到的被告人周某坚、叶某荣的假币。

经审理认为,周某坚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并出售货币,伪造货币总面额合计58.7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陈某亮出售、购买假币56.8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叶某荣购买假币62.2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周某坚、陈某亮、叶某荣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坚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亮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撰文:邓晖晖

审核:何少良

通讯员:李燕杏

凤凰网广东发自茂名

[责任编辑:何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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