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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审议通过养犬管理条例 建立违法行为记分制度


来源:南方日报

11月17日下午,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对养犬违法行为记分制度、养犬人义务、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犬只伤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制度等养犬有关行为进行规范。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养犬管理条例

建立养犬违法行为记分制度

11月17日下午,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对养犬违法行为记分制度、养犬人义务、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犬只伤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制度等养犬有关行为进行规范。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办理养犬登记发放智能犬牌

《管理条例》提出,养犬管理应当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东莞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委托的养犬登记服务机构提交养犬登记申请材料。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当在条例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办理养犬登记,应当同时为犬只编制全市唯一序列号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并发放智能犬牌。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提出建立养犬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行为记分制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已经记满的养犬人,不得养犬。具体记分办法由东莞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管理条例》还对携带犬只外出作了规范,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包括: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不得在禁入时间段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携带犬只乘坐公用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主动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犬只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具体到一些细节,比如,携带犬只外出未按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未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未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由公安机关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韩译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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