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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中院依法终止一宗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的案件裁定


来源:凤凰网广东综合

2019年10月30日上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家仁职务侵占抗诉二审一案作出裁定,依法终止审理。,,

2019年10月30日上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家仁职务侵占抗诉二审一案作出裁定,依法终止审理。

该案一审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家仁在担任汕头市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将公司资金转至其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以及将公司房产私自过户到其他个人名下的方法,侵吞公司资金5189912.69元及房产6套,指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黄家仁无罪。宣判后,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在二审审理期间,黄家仁于2019年8月6日因病死亡。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认定原审被告人黄家仁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现因原审被告人黄家仁死亡,本案依法应当终止审理。遂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法官释法

1、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案件应如何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是对于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的案件最基本的处理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该条规定对被告人死亡的案件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一般情况下均应裁定终止审理;证据充分、能够确认无罪的,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2、上述所称的“确认无罪”指的是什么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四)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以上两项,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宣告无罪的情形,即第(三)项规定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罪,第(四)项规定的是证据不足的无罪,两者适用的法律原则是不同的,有明显的区别。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中所讲的“确认无罪”,指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

3、本案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黄家仁无罪,二审也认为本案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何最终二审的处理是终止审理,而不是宣告无罪?

因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黄家仁无罪的理由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案件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理由也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认定原审被告人黄家仁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无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审理,都没有认定本案属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裁定终止审理并不是要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本案二审裁定终止审理,仅是一种程序上的处理,也并不是认定一审宣告被告人无罪有误。

4、前面讲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是一审案件的审理,本案是抗诉的二审案件,为何也适用该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因本案的情形在二审的程序规定中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5、本案的情形是否有其他类似的案例?

2014年,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伟故意伤害案,经审理,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2014)潮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被告人林伟无罪。宣判后,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林伟死亡,因该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情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对该案裁定终止审理

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张秋红

撰文:凤凰网广东法治 童身贵 徐隆浩

[责任编辑:王邬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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