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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业


来源:广州日报

广东全面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等材料。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

广东全面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等材料。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通过对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切实做好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明确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广东养老服务水平。

依法做好分类登记工作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规范表述。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通知》区分不同经营性质明确养老机构登记部门及流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设立民办经营性(即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通知》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等材料。

针对新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变更四种情形,《通知》分别明确了备案流程。

其中,新设立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医疗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该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责任编辑:孙鸣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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