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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来源:广州日报

东莞市司法局日前发布公告,就《东莞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提出,东莞市要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保证中小学校建设与城镇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东莞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严禁学校节假日和寒暑假安排学生补课;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东莞公务员……”东莞市司法局日前发布公告,就《东莞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提出,东莞市要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保证中小学校建设与城镇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严禁将竞赛证书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在招生入学方面,该办法明确提出,学校不得歧视或拒绝招收能适应普通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培训机构培训结果、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得提前招生、擅自招生和违规招生。普通高中学校按照规定招收符合条件的初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根据学生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及志愿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的,应当制定自主招生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机制,对学生品德、学业、身心发展、社会实践和个性特长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制度。

严禁学校节假日和寒暑假安排学生补课

过重的学业负担成为该办法的关注点之一。该办法提出,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利于教育教学及学生身心发展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严禁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安排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同时,中小学校也要严格控制教学班额,杜绝大班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举办高考补习班。

同时,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困难学生帮扶工作机制,落实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创造条件为有特殊学习需要的学生建立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教师,为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情感关怀和心理咨询。

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征订使用教学用书,并按照要求选择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地方教材,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

■关于校园安全

加强预防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教育

该办法提出,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季节性安全形势需要和地方特征,开展交通安全、火灾事故、防范溺水、预防煤气中毒、气象安全等专题安全知识教育,加强预防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专题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东莞市中小学校应当完善校园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校园安保“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标准化建设,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规范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强化校园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安全等管理,组织学校教师、家长志愿者协助维护校园安全秩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体育活动等应落实安全管理要求。

学校应当按规定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应对社会安全、网络安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并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机制,有效应对不法分子入侵校园、校园寻衅滋事、欺凌师生等不法行为。定期组织针对地震、火灾、校车事故等情形的紧急疏散演练,提升应急逃生能力。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教育教学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由具体侵权人、组织者或学生监护人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责任。学校应当为自身购买责任保险。

■关于教师工资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该办法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加强教师统筹管理,全面推行中小学校教师“市管校聘、镇管校聘”制度、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和校长职级制改革,实行教师聘期制、校长任期制管理,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专业化校长队伍。

同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确保东莞市中小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加强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核拨,逐步实现临聘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该办法也提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教师应当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礼貌;要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收受学生或家长礼品礼金;不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和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活动。

办法还提出,东莞市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能力、教育教学任务完成和教育教学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价。强化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关于办学经费

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办学经费

东莞市中小学校实行市、镇二级办学和管理。该办法提出,东莞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保证中小学校建设与城镇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合理安排教育经费,健全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确保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向中小学校拨付预算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办学经费。

在学位供给保障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龄人口和学位需求测算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要求编制中小学校学位供给规划和中小学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将中小学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各镇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

■关于学校建设

风险高污染超标处不得建校

在学校的建设要求方面,该办法提出,东莞市中小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要求。

学校严禁建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学校应当远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提意见有3条途径

社会公众有对《东莞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9月12日前向东莞市司法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邮寄至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法规二科(邮政编码:523888);

2.电话:(0769)22831351,传真:(0769)22831351;

3.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责任编辑:温建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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