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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一老板因接手新公司成了被执行人!法官耐心释法促执行


来源:凤凰网广东综合

近日,一对夫妻来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将一面绣着“执行神速,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了执行法官杨创涛手中,以表达他们对法院秉公办案、高效执行的感激之情。

近日,一对夫妻来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将一面绣着“执行神速,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了执行法官杨创涛手中,以表达他们对法院秉公办案、高效执行的感激之情。

凤凰网广东获悉事情的原委:申请人赖某和许某的女儿被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派遣至大亚湾一家玻璃厂工作,在职期间非因工死亡。2018年8月,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裁决,该咨询公司应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共计8万余元。但因该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赖某、许某夫妇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该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该咨询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查控发现,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劳动派遣、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劳务分包、家政服务等,但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工商登记查询到的信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汪某,于是,执行法官对其采取冻结银行账号、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发现银行账号被冻结无法消费后,汪某来到法院了解具体情况。在得知自己刚出资接手的公司,竟涉一起劳动纠纷未解决,汪某情绪变得激动起来,他告诉法官,其今年5月份才接手该公司,接手前并不知道前任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有这个劳动纠纷。原来,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段某,今年5月份,段某为逃避执行,将公司转让给了汪某,并变更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办理了工商登记。

真相大白,法官知道了矛盾的症结,也明白了汪某的“委屈”,便耐心向汪某释法明理,给他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法律意见,“因你已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所以法院可以依法追加你为被执行人,要求你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你可以在履行这个案件后,另行向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经过一番沟通,汪某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在当天就还清了钱款,履行了义务,并请求法院解冻账户。鉴于汪某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也在汪某履行完义务后,为其解除了账户冻结,并对案件进行屏蔽,避免影响其日后的正常生活。

凤凰网广东获悉,从接手到圆满执结该案,仅用了半个月时间,执行法官的果断决策和高效执行,既震慑了失信人,也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

法官释法

法官提醒,接手一家公司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承接方在接手前,应调查清楚被接手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公司在工商登记资料变更前权利义务的继受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讯员 章婷 杨创涛

[责任编辑:周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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