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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东县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凤凰网广东综合

7月3日下午,伴随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一宗污染环境罪暨公益诉讼案件在惠东县人民法院(下称惠东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自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惠东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党的十九大提出,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针对此类涉环境保护重点案件,为及时妥善办理,由惠东法院院长陈健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海松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应诉。这是县法检两长第二次同堂办理此类案件。

7月3日下午,伴随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一宗污染环境罪暨公益诉讼案件在惠东县人民法院(下称惠东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自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惠东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党的十九大提出,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针对此类涉环境保护重点案件,为及时妥善办理,由惠东法院院长陈健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海松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应诉。这是县法检两长第二次同堂办理此类案件。

庭审现场

庭审分为两部分,在刑事阶段,检察官作为公诉人作出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8年5月介绍被告人黄某给被告人刘某协商倾倒建筑垃圾一事,黄某与刘某达成协议,约定黄某的建筑垃圾可以在刘某位于惠东县梁化镇的家后方倾倒,被告人周某作为见证人。黄某每倾倒一车建筑垃圾,林某、刘某、周某等人可以获利750元。同年5月21日至22日,黄某在上述地点倾倒23车垃圾,周某负责现场指挥车辆。在倾倒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并制止。经鉴定,黄某等人倾倒的固体废物(铜、镍、锌、砷、铬)及其产生的渗漏液(铬)主要涉及的污染物均属于有毒物质。2018年底,四名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倾倒事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707000元,造成事务性费用及复绿费用469000元。公诉人提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现场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阶段,叶海松检察长宣读了起诉状,指出了四名被告造成的环境污染事实,并提出由四被告承担评估费用384000元、恢复生态环境至基线状态否则赔偿792000元等诉讼请求。被告对赔偿责任无意见。检察长陈述最后意见,强调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并阐述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审判长陈健院长全程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合议庭将择期对案件进行宣判。

法官说法: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的大计,也是每一位中国公民的责任。法官提醒,切莫为了眼前暂时的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轻则面临高额赔偿,重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惠东法院

通讯员:邱嘉滢

撰文:凤凰网广东法治 童身贵 周燕青

[责任编辑:张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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