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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龙门县法院执结一起纠纷案件 让探望权执行更有温度


来源:凤凰网广东综合

为保障当事人探望权,促进离婚案件中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近日,龙门县人民法院(下称“龙门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为保障当事人探望权,促进离婚案件中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近日,龙门县人民法院(下称“龙门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凤凰网广东了解到,原告阿珊与被告阿军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生育女儿小巧。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巧的抚养权归被告,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后双方因探望问题产生矛盾,原告阿珊于2018年10月诉至龙门法院,龙门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由原告阿珊到被告阿军住所接走女儿小巧,同日下午18时前将女儿小巧送回被告阿军住所, 被告阿军对此有协助的义务。

然而判决生效后,阿军却以阿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为由而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每次阿珊上门探望女儿,都会受到阿军及其家人的阻挠。无奈之下,阿珊于今年6月11日向龙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起探视权执行案件交到了陈晓冬法官手里。

陈晓冬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她深知,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她介绍道:“探视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诸多措施如查封、冻结等,对探望权的执行并不适用。因为该类案件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行为,而不是人身,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探望权人。”考虑到父母间的矛盾升级会让孩子再度受伤,为了妥善执结该案,呵护儿童健康成长,陈晓冬决定在执行方式上以疏导、教育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

当天上午,执行干警一行驱车前往麻榨镇,在村委会见到阿军后,陈晓冬与其进行了细致耐心的沟通,讲法理,谈情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的;从孩子的利益考虑,孩子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缺少父爱或母爱均不利于孩子的成长。”随后,陈晓冬也联系到阿珊,告诉她,对于探视这件事情,应当以和为贵,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并各自签下保证书。阿军保证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协助义务,阿珊则保证正确行使探望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当天下午,阿珊终于在分别近一年后看到了自己的女儿。“有没有想妈妈?在家乖不乖?”母女两人热情相拥,场面温馨。

陈晓冬表示,该类案件的执行,应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无效时,法院可灵活使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来源:惠州中院

通讯员:秦达惠

撰文:凤凰网广东法治 童身贵 周燕青

[责任编辑:周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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