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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院发布三则打击毒品犯罪案例 严惩毒品犯罪分子


来源:凤凰网广东综合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了打击和震慑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坚决铲除社会毒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东莞中院”)精心选择了3个打击毒品犯罪案例,警示大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了打击和震慑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坚决铲除社会毒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东莞中院”)精心选择了3个打击毒品犯罪案例,警示大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为低价购买毒品两被告人找到越南毒贩

东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底,被告人郭锐、吴有彬密谋商定由吴有彬出资3万元、郭锐出资10万元以“批发价”购买一公斤冰毒。同年4月2日,郭锐驾驶其小车搭载吴有彬到樟木头镇。当晚21时许,郭锐、吴有彬从介绍人岑伟荣、伍钰霞(二人均另案处理)手里购买了1公斤冰毒。

凤凰网广东获悉,伍钰霞自幼在越南长大,2014年嫁到广东省恩平市,后在恩平市居住。2017年年底,岑伟荣让伍钰霞帮他找贩卖冰毒的人,表示每次会给2000元报酬。随后,伍钰霞通过一名越南籍的男子找到贩卖冰毒的越南女子,即甲女(另案处理)。

2018年4月2日,伍钰霞带着岑伟荣、郭锐、吴有彬在东莞的甲女这里购买了冰毒。当晚22时许,郭锐、吴有彬驾车行驶到高埗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郭锐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996.26克。次日,公安人员在吴有彬出租屋住处查获一批透明封口袋、一支不锈钢汤勺和一台电子秤等贩毒工具;在郭锐租住的房间内搜获大量毒品。

2019年4月,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锐、吴有彬均无视国法。其中,被告人郭锐与被告人吴有彬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该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郭锐还非法持有其他数量大的毒品,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有彬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有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贩卖新型毒品可待因口服液三被告人被判刑

据凤凰网广东了解,东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智榕通过物流公司先后五次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被告人何邦。随后,何邦约八次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被告人叶嘉玮,何邦通过微信收取上述毒资。何邦跟叶嘉玮在微信上交流时都是将“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叫做“洗发水”。叶嘉玮约二十次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吸毒人员洪星华(另案处理)。

2017年3月份,公安机关陆续抓捕三名被告人,并查获部分“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查获送检的“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成分,其含量为626.25mg/L。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何邦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东莞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何邦、原审被告人吴智榕、叶嘉玮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贩毒被抓时街头车战十一辆车受损

东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上旬,被告人黄建华开始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等地贩卖毒品冰毒,当有吸毒人员向其购买时,其先向一名外号“四眼”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再加价贩卖给吸毒人员。

2017年9月13日下午,黄建华无证驾驶小汽车出现在东莞市常平镇,民警即对其实施抓捕。当天16时许,民警在常平镇松柏塘高桥附近红绿灯路口,趁黄建华等待红绿灯时亮明身份对其实施抓捕。黄建华见状便不顾前后都有车辆、行人的情况下,强行连续冲撞周围车辆,企图撞开周围车辆逃逸。被害人黄霖骑电动自行车载被害人黄雄辉经过此处时,被黄建华驾车撞倒,黄雄辉被卷进车底,致使黄雄辉、黄霖受伤。后民警在群众的协助下将黄建华的车辆截停,并将黄建华抓获。经法医鉴定,黄雄辉损伤为轻伤一级,黄霖为轻微伤。由于黄建华的冲撞,造成被害人李康书等人的十一部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其中九部车辆累计损失105956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黄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被告人黄建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4日,东莞中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建华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数量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黄建华还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上诉人黄建华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东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东莞中院

通讯员:袁小燕

撰文:凤凰网广东法治童身贵徐隆浩

[责任编辑:周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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