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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幼儿园教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来源:广州日报

《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补助不低于500元/人∙年昨日,记者从中山市教体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

《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补助不低于500元/人∙年

昨日,记者从中山市教体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市教体局牵头对《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拟定了《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来函等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征询意见时间至6月19日。

教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根据《管理办法》,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中山市辖区内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稳定,具有公益性质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含镇区政府举办、村集体举办和其他单位举办幼儿园,下同)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具体条件方面,首先是资质达标。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注册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规模招生,上一年度幼儿园办学年检合格。

其次是收费合理。保教费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公办园严格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定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不超过同等级自收自支公办性质幼儿园标准的20%,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年),按要求保持稳定。

新开办的公办园若因办园时间短、投入资金大、办园档次高,又尚未取得幼儿园等级资格的公办幼儿园,可按原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提出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由市教育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发改部门审定。各镇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向上浮动不超过20%。

此外,在保障待遇上,需要配足符合资质的各类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比例不低于65%,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民办幼儿园:可自愿申报认定普惠性幼儿园

根据《管理办法》,镇区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直接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符合条件的村集体举办和其他单位举办的公办园以及民办幼儿园可自愿申报认定普惠性幼儿园。

市镇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上半年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具备条件、新申请普惠幼儿园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所在镇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认定表》,盖章后连同所需的附件资料上报镇区教育主管部门。

镇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幼儿园名单在当地政府官网或者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社会对名单中的幼儿园提出异议,并经核查属实的,立即取消该幼儿园的申报资格;若社会无异议或者社会提出异议,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则上报市教体局。

各镇区教育主管部门于当年7月底前,填写《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汇总表》报市教体局备案;市教体局正式发文公布当年的普惠性幼儿园名单,有效期为3年(按学年计算)。

通过审查和公示的普惠性幼儿园须向镇区教育主管部门递交《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办学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备存。幼儿园必须按照承诺书的内容,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支出等经费收支情况,认真履行规范办学的相关责任。

《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中山市辖区内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稳定,具有公益性质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含镇区政府举办、村集体举办和其他单位举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补助标准: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财政给予生均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500元/人∙年。

补助对象:在中山市就读的本市户籍幼儿;合法监护人在中山市内居住和工作并购买社保半年以上的本省外市和外省户籍幼儿;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

补助人数: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招生总人数核定,不足招生总人数的按照实有人数拨款。

补助经费:由所属镇区负责,市级结合发展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方案给予适当奖补。各镇区应视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区域普惠性学位供给等情况,制订差异化的扶持政策,适时提高补助标准,确保完成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任务,不断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和水平。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应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教师待遇等保障运行管理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捐赠和投资、罚款、回报举办者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扣减原投入经费。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后,幼儿园不得降低原有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投入标准,不得降低或抵扣教职工原有工资福利待遇。

对违规行为的处置:对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无故克扣教师工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挪用补助资金、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任意一种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

在申报普惠性幼儿园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幼儿园,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内申报普惠性幼儿园的资格。普惠性幼儿园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确定其当年幼儿园办学年检不合格,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等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孙鸣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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