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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院全省首推 “环境保护禁止令”


来源:广州日报

近日,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依托审判执行职能,在广东省首推“环境保护禁止令”。所谓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法院依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司法措施。,,

珠海法院全省首推“环境保护禁止令”

近日,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依托审判执行职能,在广东省首推“环境保护禁止令”。所谓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法院依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司法措施。

据金湾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凡在当地造成大气、水、噪声、放射性、电子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的行为,致使土壤、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被破坏的行为,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他污染破坏环境的案件等,都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申请范围内。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环境公益组织、环境民事诉讼原告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收到申请后,法院将在2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规定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裁定准许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环境保护禁止令”,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准许。

如何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情况、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与范围、事实及理由。

(一)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

2.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立案、调查等程序性材料;

3.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文书及相关法律依据;

4.在行政查处后该环境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证据等材料。

(二)公益组织或利害关系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主要证据;

2.不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证据等材料。

禁止令在哪种情况下解除?

1.行政机关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非诉行政执行,不申请的,应当解除;

2.公益组织或利害关系人应在环境保护禁止令作出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未在规定时间提起诉讼的,应当解除。

[责任编辑:王邬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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