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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法院:少年不知悔改 成长亟需社会共同守护


来源:凤凰网广东综合

父母疏于管教、过早辍学、交友不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两个花季少年多次盗窃作案,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基本案情2018年3月7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罗某、同案人佘某(另案处理)伙同林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已

父母疏于管教、过早辍学、交友不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两个花季少年多次盗窃作案,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7日凌晨2时多

被告人罗某、同案人佘某(另案处理)伙同林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已作行政处罚)、张某(另案处理)、“世某”(另案处理)从汕头龙湖搭乘滴滴快车窜至汕头澄海某住宅区门口,见住宅区楼梯口附近停放有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一辆绿色龟仔摩托车,先由罗某、佘某靠近龟仔摩托车摇动摩托车车头,发现该车没有上锁,将该车推走;林某、张某及“世某”则走近女庄摩托车,将车偷走推至住宅区门外大路边同罗某、佘某汇合,后众犯接线启动摩托车,驾车逃离现场。事后,女庄摩托车由张某开走;龟仔摩托车由佘某、林某、罗某开至汕头梅溪桥附近卖给一不明身份外地妇女(另案处理)。

2018年3月10日凌晨1时多

被告人罗某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载同案人佘某、林某从汕头金平窜至澄海某住宅区正门附近,见车主李某在该处停放有一辆黑色大福牌女庄摩托车,罗某、佘某在一旁把风,林某走近该车利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撬锁后将摩托车盗走,至汕头梅溪桥附近卖给一不明身份外地妇女。

2018年3月10日凌晨2时多

被告人罗某伙同佘某、 林某再次窜至澄海某住宅区门口附近,见车主黄某在该处停放有一辆黑色五羊摩托车,罗某在一旁把风,林某、佘某上前走近该车利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锁撬后将摩托车盗走,至汕头梅溪桥附近卖给一不明身份外地妇女。

2018年3月17日凌晨1时多

被告人罗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载被告人陈某、林某、黄某(另案处理)从汕头电视塔窜至澄海某住宅区大门附近,见车主蔡某在该处停放有一辆银色本田女庄摩托车,由陈某、黄某在一旁把风,罗某、林某上前走近该车利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撬锁后将摩托车盗走,至汕头梅溪桥附近卖给一不明身份外地妇女。

2018年3月21日凌晨1时多

被告人罗某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载同案人佘某、林某从汕头金平窜至澄海某住宅区大门附近,见车主王某在该处停放有一辆白色本菱牌女庄摩托车,由罗某把风,林某、佘某上前利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撬锁后将摩托车盗走,至汕头梅溪桥附近卖给一不明身份外地妇女。

2018年3月25日凌晨5时多

被告人罗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载被告人陈某、林某、黄某从汕头电视塔窜至澄海某住宅区门口附近,见车主陈某在该处停放有一辆白色X5摩托车,由陈某、黄某把风,罗某、林某上前利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撬锁后将摩托车盗走。得手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至汕头梅溪桥附近卖给一不明身份外地妇女。

2018年3月27日凌晨2时多

被告人罗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载被告人陈某、林某、黄某从汕头电视塔窜至汕头龙湖某停车场,见车主谢某在该处停放有一辆白色长江牌女庄摩托车,由陈某、黄某把风,罗某、林某上前利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撬锁后将摩托车盗走,至汕头梅溪桥附近卖给一不明身份外地妇女,赃款均由四人平分挥霍。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在汕头一咖啡店内被抓获、被告人罗某在澄海某网吧内被抓获。

综上,被告人罗某共盗窃作案7宗,盗窃数额共10917 元,被告人陈某共盗窃作案3宗。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前已被羁押171日。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现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汕头金平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中的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其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实行并罚,总和刑期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刑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二审结果

二审期间,本案没有出现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汕头中院

通讯员:张秋红

撰文:凤凰网广东法治 童身贵 徐隆浩 卢纯

[责任编辑:孙鸣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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